2024年4月13日23时许,吴忠交管二大队城区中队在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与安居路路口处设执勤点开展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行动,对过往的机动车进行检查时,一辆宁A8****号轻型栏板货车看到警车后忽然靠边停车,执勤民辅警立即上前检查。车窗落下的一瞬间,浓重的酒气扑面而来,民警立即责令驾驶员熄火并下车接受检查。经对驾驶员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4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调查中发现,吴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经进一步核实其身份信息,吴某某在2022年11月12日,曾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吴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管理二大队处罚过,此次属于二次饮酒加二次无证被查。
最终吴忠交管二大队对吴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三千元的行政处罚。(吴忠交管二大队)